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介紹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家中長期人才 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引導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我國科技型創業 企業的成長環境,培養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制定本辦法。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 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二、申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 務場地)占75%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 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8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
5.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200個(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1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 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800個)。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以上已申請專利。
7.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至少有3個以上的資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3年以上,并按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至少連續2年上報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
10.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11.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三、申請流程
1.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的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和會議答辯,并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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