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
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商標異議的重要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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