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委員會上市企業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對于科技屬性評價提出了具體的指標體系,因而自此以后對于如何評價科創板企業科創屬性便有了明確標準,3常規指標和5項例外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指標和例外情況中均有發明專利的數量的身影出現。
??“法無禁止即自由”,根據證監會發布的文件來看,它們都沒有對科技創新屬性評價指標專利獲取方式加以明確。故而能否可以使用購買的專利來證明科技創新的屬性,根據高新信息技術發展企業進行認定的標準進行推測,受讓取得的專利具備作為一個核心自主學習知識產權的資格。但是科創板的要求要遠嚴格于得出推測的源文件。所以購買的專利是否可行還需依據證監會的下一步規定或是專項解釋。
??與其他標準進行不同的是,對發明專利的要求都是企業上市的硬性指標。然而我們也都知道,企業申請專利并非一蹴而就,是需要經過一定的周期,發明專利申請所需周期格外的長,正常情況下都要花費3年左右時間——這是因為從申請到公開就需要耗費18個月時間,一般情況下還需要再疊加兩次以上的審查答復時間。如果申請人提出了提前公布發明以加速審查的要求,審查時長通常還是在一年左右。
??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已開始綠色通道加快以提升對重點專利申請的審查速度,專利申請最快可在1個月內就獲得授權。不過這種方式也是以通過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辦理預審程序為前提的,且對企業的注冊地、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單個企業的申請數量都進行了限制。這對于加快上市而言仍舊是杯水車薪,所以對科技創業板上市企業說,有時候還是要走到購買專利的門前。
??我們也可以從目前科創板已上市企業的經驗得出另一個推測,即證監會對于發明專利,對具體分析發行人是否擁有關鍵核心技術,是否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是否依賴第三方,核心技術是否依賴第三方,是否具有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的研發是否具有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都在質詢過程中經常要求的要點。這些問題與獲得發明專利的方式是具有直接關系的。
??針對是否可以依靠核心信息技術進行開展社會生產管理經營活動獲得經濟收入這一條,如果專利源于購買,答復起來就相對棘手,尤其是在購買時間和專利上市時間相隔不久的情況下,如果購買的專利被界定為核心技術,就會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并非發明人的尷尬局面,進而核心技術人員的定位造成不是很正面的影無形中加大了答復的困難。此外,購買專利也會引發研發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的質疑,這都是需要科創板企業提前做好準備的點。
??但也并不可因此否認購買的專利在科創板上市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一方面對相關技術的可控的代表,核心技術被牢牢把控在自我的手中,這就無形中降低知識產權潛在的風險;另一方面專利與主營收入的對應關系這些硬標準對足夠的數量的專利及其覆蓋面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因此對于明顯在專利數量有所缺乏企業購買專利就是必要的,不過提醒企業,專利的購買重“質”要>重“量”,一定要與科創企業的地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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