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查明,當事人系一家潤滑油加工企業(yè),當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5日,將未經(jīng)注冊第四類(燃料油脂)的曼瑞迪?、GOLDEN?CAYMONT、Farcom?三種商標打印在生產(chǎn)的潤滑油上。
??當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三種型號商標為燃料油脂商標注冊證書,當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5日被我局查獲期間,在其營業(yè)場所生產(chǎn)含有曼瑞迪?、GOLDEN?CAYMONT、Farcom?商標的潤滑油共4000支,其中含有曼瑞迪?商標(120g/支)1000支,含有GOLDEN?CAYMONT商標(90g/支)2000支,含有Farcom?商標(90g/支)1000支,共銷售含有曼瑞迪?商標(120g/支)200支,含有GOLDEN?CAYMONT商標(90g/支)1250支,剩余2550支被我局實施扣押強制措施,120g成本為1.4元/支,銷售價為1.5元/支,90g成本為1.1元/支,銷售價為1.2元/支,共計貨值為5100元,違法所得145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jù):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
??行政處罰內(nèi)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jīng)注冊“曼瑞迪?、GOLDEN?CAYMONT、Farcom?”的商標,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145元;2、罰款2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履行期限:2023-07-08;行政處罰機關(guān)名稱:玉環(huán)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日期:2023-06-21
??違法行為類型 玉環(huán)長宏潤滑油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案
??處罰結(jié)果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商標在拿到注冊證之前使用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從市場需求來看,若不急于使用商標,則建議等商標注冊成功后再使用商標,或在商標查詢后確認無侵權(quán)風險或侵權(quán)風險低的情況下小規(guī)模范圍使用商標。切記,未注冊成功的商標千萬不可以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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